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放活民营科技型企业,保障其投资决策、经营管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产品定价以及内部分配、内部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自主权,积极支持和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不断完善技术创新制。各种科技咨询、信息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组织,要为民营科技型企业提供广泛服务。
加快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建立面向民营科技型企业职工的医疗、待业、养老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建立各类保险基金,并使之良性循环。已经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地区,要把民营科技型企业为职工设立的各类保险纳入本地区统筹,实现社会化管理尚未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地区,应支持和帮助企业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职工的各类保险,待条件具备后纳入社会化管理。
要积极开展对民营科技型企业家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系统地了解国家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以及科技、经济法律和法规掌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证券交易等专门知识,提高开拓国内外市场的能力。
要依法保护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合法权益。本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正处理民营科技型企业所涉及的技术经济纠纷。对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科技人员分流过程中所出现的特殊问题应当历史地客观地加以分析,充分考虑科技工作和智力劳动的特点,严格区分违法与合法、罪与非罪、故意与过失的界限,予以妥善解决,做到既依法保护当事各方的正当权益,又保障民营科技型企业整个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要坚决取消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一切不合理摊派的负担。
六
我国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初起和发展,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必然,也是深化改革,推进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现实需要,符合当代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潮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站在改革的前列,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的科技、人才、资源特点,制定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划,完善相应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法律等手段,推动各具特色的民营科技产业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统筹协调企业登记、人员培训、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项工作,协助办理人员出国出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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