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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三章 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 第四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八章 科学技术奖励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
   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
   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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