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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认定 关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的认定
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的条件 关于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响作品的认定
作出初审决定的期限 其他要求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实施《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有关认定工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认定

    1、《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经批准正式出版的报纸和音像制品。
    2、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报纸经批准的办报宗旨和业务范围提出《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新闻出版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调整一次,并将调整情况通过科技部。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科技行政部门。
    3、科技音像制品的范围要根据《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出版单位对符合增值税退税条件的科技音像制品,须单独核算。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科技音像制品认定手续,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审核退付手续,并将关情况通报同级科技行政部门。

    二、关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的认定

    1、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申请科普基地认定。
    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等,必须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活动的科普活动的科普专职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有关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挪用,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
    2、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一定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累计每年不能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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