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管理,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均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遵循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由技术卖方和中介方申请登记,不得重复登记。技术卖方、中介方没申请登记的,技术买方可以根据需要向当地认定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第四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市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区、市、县及先导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依法直接管理。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业务直接对市科委负责。
第五条 各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的范围,由大连市科委统一划定。
第六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登记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向有关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它格式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条款。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过中介方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登记机构应该审查该中介方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要求在合同中载明中介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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