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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认定登记程序
第三章 登记机构 第四章 登记人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法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的事项是:
 (一) 法律和技术认定
法律认定包括合同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关系及签约程序的合法性;技术审查包括鉴别合同的性质和类别。
 (二) 分类登记
分类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可行性报告、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技术服务(一般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1.核定技术交易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技术开发合同允许的一定数量的硬件列入技术性收入)。
 2.核定技术性收入:履行合同所获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等。
 3.审批奖酬金。
 (四)按财综字[1999]25号、辽价发[1992]130号文的精神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分类存档,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专用章。对主要条款或者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十日之日内补正,再行申请登记。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加盖"不予登记"章。
  第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或有特别约定的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由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再行登记。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行政复议程序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为大连市政府。
  第十四条 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取得技术性收入后,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有关单据,向原登记单位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减免税由当事人持登记后的合同经大连市科委统一出具证明手续后到税务部门自行办理(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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