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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认定登记程序
第三章 登记机构 第四章 登记人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登记机构工作秩序混乱、管理不善,统计失实,违规登记,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直至取消登记资格,并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泄露当事人和国家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按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登记员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登记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施行。





 

 

 

 

 

【 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200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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