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优秀人才来连工作期间的住房, 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短期来连工作人员和个别单位暂时难以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用周转住房。来连工作的高层
次优秀人才,可连续三年享受安家补贴,两院院士每年补贴10万元,知名学者、学术带头人和博士导师每年补贴5万元,博士后每年补贴2万元,博士每年补贴1万元。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科研课题,可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技三项费、技改费等渠道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鼓励优秀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新技术成果在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
将以不低于该科研成果作价人股金要参加人;以技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或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完成投产后3-5年内,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其中,主要献者所得的奖励要占奖励总额的50%
以上。
第十条 加快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健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生进站工作。各单位要创造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博士后留连或来连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立大连市优秀人才奖。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市政府给予5至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病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大政发<2000>14号文件 2000-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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